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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醉驾肇事找人顶包,自作聪明罪加一等

【字号:    】        时间:2026-07-10      

  近日,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当事人张某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交付看守所执行,同时被并处罚金。每每回想当晚打的那个电话时,张某就后悔不迭。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为逃避处罚给朋友打电话让其到场顶包,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不仅醉驾被追责,找人顶包的行为还从重处罚。此案警示广大驾驶人,肇事顶包纯属自欺欺人,小聪明只会换来更重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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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我知道自己喝了酒,就微信打电话喊朋友过来顶替,民警到现场我躲在路边,警察打电话问谁开的车,我谎称是朋友开的,我朋友到现场后了承认是他开的,后来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开车的人根本不是他……” 张某在讯问时向检察官如实供述。 

  经查,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途中与余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余某报警后,张某害怕醉驾被查处,刻意躲避民警,联系同事杜某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 

  民警通过周边监控完整还原事发经过,当场戳穿二人谎言。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 91mg/100ml,达到醉驾刑事立案标准。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案发后找人顶包、虚构事实掩盖罪行,妨害司法办案,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后经房县人民法院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帮忙顶包的杜某因涉嫌包庇,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道路监控全覆盖、通讯记录、行车轨迹均可核查,任何顶包、串供、逃逸行为都会留下完整证据链,妄图掩盖犯罪事实只会错上加错。 

   

02
检察官提醒

  第一,莫存侥幸,酒后不能驾车。 

  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一旦醉驾满足相关情形,无论驾驶的是汽车或是摩托车,都会受到刑事追究,面临被判处拘役和并处罚金的处罚。对个人就业、征信、政审,以及子女升学、入伍、考公均会产生长期负面影响,违法成本极高。所以驾驶人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第二,肇事顶包,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危险驾驶罪,事后找人顶包逃避检查,属于妨害司法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帮忙顶包的亲友明知对方犯罪仍作虚假证明,可能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三,事故担责,主动配合才是正道。 

  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处理方式是保护现场、立即报警、配合调查、积极赔偿。逃逸、找人顶包、事后串供只会加重自身罪责,彻底丧失从轻处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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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