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为逃避处罚给朋友打电话让其到场顶包,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不仅醉驾被追责,找人顶包的行为还从重处罚。此案警示广大驾驶人,肇事顶包纯属自欺欺人,小聪明只会换来更重法律代价。
“我知道自己喝了酒,就微信打电话喊朋友过来顶替,民警到现场我躲在路边,警察打电话问谁开的车,我谎称是朋友开的,我朋友到现场后了承认是他开的,后来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开车的人根本不是他……” 张某在讯问时向检察官如实供述。
经查,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途中与余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余某报警后,张某害怕醉驾被查处,刻意躲避民警,联系同事杜某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
民警通过周边监控完整还原事发经过,当场戳穿二人谎言。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 91mg/100ml,达到醉驾刑事立案标准。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案发后找人顶包、虚构事实掩盖罪行,妨害司法办案,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后经房县人民法院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帮忙顶包的杜某因涉嫌包庇,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道路监控全覆盖、通讯记录、行车轨迹均可核查,任何顶包、串供、逃逸行为都会留下完整证据链,妄图掩盖犯罪事实只会错上加错。
第一,莫存侥幸,酒后不能驾车。
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一旦醉驾满足相关情形,无论驾驶的是汽车或是摩托车,都会受到刑事追究,面临被判处拘役和并处罚金的处罚。对个人就业、征信、政审,以及子女升学、入伍、考公均会产生长期负面影响,违法成本极高。所以驾驶人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第二,肇事顶包,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触犯危险驾驶罪,事后找人顶包逃避检查,属于妨害司法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帮忙顶包的亲友明知对方犯罪仍作虚假证明,可能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三,事故担责,主动配合才是正道。
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处理方式是保护现场、立即报警、配合调查、积极赔偿。逃逸、找人顶包、事后串供只会加重自身罪责,彻底丧失从轻处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