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王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独自驾车返回宿舍。此前,王某已有两次酒后驾车经历,均侥幸未被查处。当晚,王某第三次酒驾,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车辆弃于现场,返回宿舍继续饮酒。次日,王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然而,根据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王某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第一,莫存侥幸,违法必究。
多次酒驾未被查处,不代表行为合法。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随时可能引发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酒醉绝非“免责金牌”,任何违法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第二,事故饮酒,错上加错。
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饮酒试图掩盖真相,非但不能逃避责任,反而构成新的违法行为,导致罪责加重。法律明察秋毫,所谓“小聪明”实则是自欺欺人,唯有主动承担责任才是正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