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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房县首例涉疫诈骗案宣判!

【字号:    】        时间:2020-09-03      

  近日,由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席某涉疫诈骗案,经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席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杨某想采购一批口罩进行捐赠,以助力疫情防控,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信息。次日,被告人席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该信息后,萌生骗取杨某钱财的意图。随后,席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谎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出售,打款即可发货,并配发口罩照片。杨某信以为真,随即与席某谈好购买数量和价格,并于2020年2月1日凌晨通过支付宝向席某转付定金24992元。次日中午,席某收到汇款后,欺骗杨某说已经发货,要求杨某将尾款付清,杨某便通过微信给席某转款20448元,席某收到汇款后,立即将杨某拉黑。17时许,杨某发觉受骗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据了解,席某将全部犯罪所得用于网络游戏消费。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为有力打击涉疫犯罪,检察机关在该案侦查阶段,依法提前介入,为案件的快速办理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席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急于捐赠、抗击疫情的迫切心情,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属偶犯、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房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