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县检察院就办理的两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场监督王某、王某某执行生效刑事判决,在林业部门的专业指导下,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劳务的方式替代赔偿其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此事源于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王某在房县土城镇使用大铁夹、吊脚套、猎狗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2022年9月,王某某在房县门古寺镇设置捕猎夹,猎捕一只黄麂。
2023年4月,房县检察院对王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资源保护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二人都是当地农户,靠种地、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状况较为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王某、王某某家庭条件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房县检察院植入“碳汇”理念,多次与县法院、林业局探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征求王某、王某某的意愿情况下,最终对王某某提出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一年,对王某提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正机会,我一定当好这个宣传员,不仅自己以后遵纪守法,爱护野生动物,还要告诉身边的人下夹子逮野生动物是犯法的,可不能搞。”“以前不知道麂子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这回可是明白了,今后坚决不再犯同样的错误。”6月6日,县法院、检察院、林业局先后赴门古寺镇、土城镇,开展刑事判决执行活动,在义务宣传现场,当事人王某、王某某表达了自己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