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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群众事无小事,一部手机见温情

【字号:    】        时间:2021-06-02      

 

 

  “太感谢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同志了,虽然手机价格便宜,但我也投入了成本,现在能返还给我,不影响我二次销售,是对我损失最大程度减少。”近日,房县一手机卖场店主从民警手中接过被盗手机时,由衷感谢道。 

  原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1213日在房县城关镇一手机卖场,趁店员与顾客交谈过程中,从手机柜台中盗窃一部手机,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案件侦破后,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到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该手机作为赃证物一并移送。在审查涉案财物时,房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官发现,被移送的手机是一部包装较完整的新手机,并非作案工具,虽为赃证物,但有明确的被害人,后经查阅卷宗发现,该手机已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有明确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于是,检察官迅速与侦查人员沟通协调,均认为应尽快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以降低对该手机进行二次销售的影响,减少被害人损失。最终,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两机关决定将手机发还至被害人。 

    

被害人签署发还清单 

  在离开之时,面对被害人的点赞,检察院的检察官与办案民警表示:群众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一部手机的价值虽然不大,但对于手机卖场的店主来说,这就是实打实的损失,为群众办实事就是将人民群众的大事小事都放在心上,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 

  【检察官释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