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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检察: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两手并重”办好小案

【字号:    】        时间:2022-04-20      

  近日,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过程中,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10514元,戳破了其个人供述违法所得仅3200余元的谎言,做到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两手并重”。

  经依法查明,2021年7月23日、25日、30日,贺某某为赚取佣金,在饶某某的组织下,将个人多个银行卡、微信账号、密码及手机,提供给饶某某等人用于非法转账活动。该团伙通过将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转入微信,再扫二维码支付,协助刷脸的方式转移资金,饶某某按照转账金额比例给贺某某支付提成。同时,贺某某邀约王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活动。案件提请逮捕后,贺某某供述其违法所得3200余元,王某某供述其违法所得2400余元。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发现贺某某违法所得可能并不止其供述的3200余元。通过有针对性地讯问二人的提成比例、结算方式,初步查明了每次转账结束后,饶某某按二人当日转账总金额给予贺某某提成,而贺某某则在当日通过微信支付王某某较低比例的提成,贺某某用“瞒天过海”手段赚取王某某的提成。而公安机关仅收集了贺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并没有二人微信交易账单,无法准确查明二人违法所得。二人被批捕后,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二人的微信交易账单,从中甄别出贺某某支付王某某的提成账单,以此确定二人真实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在检察机关引导下,查明了贺某某违法获利10514元。
  日前,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0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