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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检察院查办危害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经验 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引用刊发

【字号:    】        时间:2016-08-17      


      8月15日,《检察日报》在头版头条的重要位置刊发了题为《为非公经济撑起法治蓝天——湖北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纪实》的文章,房县检察院查办危害非公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经验被重点引用,文章对湖北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进行了深入报道。该稿全文如下:
《为非公经济撑起法治蓝天——湖北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纪实》
“今年3月以来,湖北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批准逮捕272件384人,提起公诉335件527人……”在近日召开的“湖北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一组组扎实的数据、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生动反映了该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
速度:精准对接找准服务切口
  “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是一项‘非常之事’,要以非常之为,抓出非常之效。”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说。
  今年3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湖北省委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下称“鄂检十条”)。3月23日,该院又召开非公经济企业家代表座谈会,随后多次到省工商联面对面听取非公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加强与辖区内非公企业的沟通联系,向他们问需问计问策,确保精准发力。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非公企业家座谈会255次,走访非公企业972家。如襄阳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对重点企业一一上门走访,对其他企业发函征求意见,全面掌握非公经济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所愿所盼。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要求全院63名干警每人包联一个企业,主动约见和走访企业负责人,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全面摸清企业司法需求。
  在此基础上,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突出五个方面18项工作重点,让非公企业在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充分感到了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力度:落细落小确保多点开花
  6月2日,大冶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有力维护了知名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据悉,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周某采取在低档白酒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劲牌毛铺苦荞、白云边等驰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方式,生产假冒的品牌酒类共171件,非法经营额达4.5万余元。
  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存在发案多、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大冶市检察院通过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人办理,及时全面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惩治了周某的犯罪行为。
  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落细落小,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
  为推动“鄂检十条”落实落地,湖北省检察院要求各相关内设机构将部门工作职责同“鄂检十条”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细化实化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省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侦查监督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审查批捕、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的意见》,明确了贯彻“鄂检十条”应当抓住的“七个重点”以及保障工作落实的“六项硬性措施”,如要求办理非公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等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省院部署要求,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做好自选动作,确保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鄂检十条”下发及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确保从文件到实践,多点开花:
  在查办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方面,共立案侦查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146件157人。如,房县检察院依法查办了该县农机局相关主管人员利用国家政策性补贴发放审批等权力,以收取“农机补贴管理费”的名义向多家农机经销企业索取贿赂100余万元等职务犯罪行为,有力打击了伸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黑手”。
  在加强涉企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对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61人,决定不起诉20人;监督公安机关对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立案侦查19件;对涉及非公企业民事案件开展诉讼活动监督,提起再审抗诉9件,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发出检察建议1件。
  在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方面,全省检察机关共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36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预防宣传767场次,提供涉及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0509次。
温度:宽严相济彰显法治情怀
  日前,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单位行贿案的余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据了解,余某系湖北某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送给十堰市某局原局长杨某人民币67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立案侦查期间,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使检察机关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固定证据。鉴于尚未发现余某有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考虑到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市政工程正在建设中,若对余某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对余某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据了解,“鄂检十条”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落实最高检“七条界限”“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等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注重听取非公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非公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不穿检服,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5人,依法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6人。
  然而,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绝非意味着“法外开恩”,依法办案、平等保护始终是必须坚守的前提和底线。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严把办案质量,严守办案纪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