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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 | 碰撞思维、激荡理念,这场青年干警案例研讨“首秀”超级燃!

【字号:    】        时间:2021-08-03      

  “我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行为人莫某饮酒后加速冲岗逃避检查,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仍然继续行驶导致第二次交通事故致四人受伤的后果。在此过程中,莫某主观上应当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第一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停止危害行为,却持放任心态持续危害行为导致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根据2009年9月11日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司法解释,莫某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莫某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首先其驾车冲岗行为并不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投毒危险行为相当;其次2009年9月11日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造成重大伤亡的表述,而莫某第二次撞击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第三莫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第一次事故发生莫某是为了逃避检查,冲岗行驶以致慌乱中将油门当刹车使用,撞倒了被害人,而第二次事故发生,莫某因第一次事故发生害怕决定逃逸,慌乱中再次发生事故,整体分析莫某行为是过于自信过失。”
  7月20日,房县检察院图书室内气氛格外热烈,该院二十余名青年干警们正围坐一堂,围绕一起案件展开激烈讨论,互动“切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工作机制,促进素能提升,人才培养,培育更多精品案件的要求,房县人民检察院以青年干警自身办理案件予以改编,开展常态化案例讨论,第一期案例研讨便吸引了不少青年干警踊跃参与。
  会前,案例研讨牵头部门将案例发放给青年干警,便于青年干警查阅参考资料,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会中,各青年干警围绕案例争议焦点踊跃发言,各抒已见,对案例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充分讨论。
  “利用典型、新型案例进行研讨学习交流改变了以往纯理论学习灌输,通过'以案说法’互动切磋,围坐讨论,碰撞思维,激荡理念,进一步提升青年干警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利用青年干警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例,更能从青年人角度出发审慎证据和案件情况,真正让青年干警培养活起来。”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斌对研讨会成果充分肯定,表示今后希望青年干警研讨案例流程更完善,参与人员更多元化,形式更丰富,以案促学,以学促用,为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